不服配地公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①黃富良
②黃雪梨
③黃鎮明
④江俊賢
⑤黃本森(兼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⑥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⑦黃海明
⑧黃堪明
上列④至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⑨呂國暐
⑩呂興杰
⑪張雪映
上列⑦至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訴人即變
更之訴原告 ⑫黃傑琳(兼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⑬黃陳富美(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⑭黃麗玉(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⑮黃琇碧(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⑯廖述朗(即黃雪昭之承受訴訟人)
⑰廖英杰(即黃雪昭之承受訴訟人)
⑱廖英慈(即黃雪昭之承受訴訟人)
⑲廖英銘(即黃雪昭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何金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配地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黃富良等19人於本件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台中市黎明自
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黎明重劃會)於100年10月12日
召集之第24次理事會議「審議本重劃區土地分配成果案」所
通過之「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案
」審議案之決議無效;於備位之訴請求確認重劃會於100年1
0月12日召集之第24次理事會議「審議本重劃區土地分配成
果案」其中分配予黃富良等19人之決議無效。惟張雪映、呂
興杰、呂國暐與訴外人〇〇〇等人另案對黎明重劃會提起請求
確認黎明重劃會不成立之訴,經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3號判
決確認黎明重劃會不成立(見本院卷一第185至193頁),黎
明重劃會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因黎明重
劃會之成立與否,足以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兩造間實
體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成立或有效,且兩造亦合意本件上開爭
點於最高法院裁判確定及大法庭裁判前停止本件訴訟(見本
院卷一第224頁、卷二第391頁)。本院經綜酌上情後,認為
免裁判兩歧,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TCHV-112-重上更二-1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