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昭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欣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
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TCDV-113-訴-2403-20250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