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093號
債 權 人 王繼樂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徐誠陽
住○○市○鎮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傅英杰即傅凱鉦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債 務 人 王健銓 住○○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6
債 務 人 王建超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勞健保資料,核屬執行標的不
明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設籍係在宜蘭縣及台中
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又聲請狀未提出證據資料
釋明居所所在地,是仍上開戶籍地作為債務人之住所。準此
,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3-司執-150093-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