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胡莉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英傑於⑴民國93年2月20日、⑵106年
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⑴3,600,000元、⑵6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⑴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19日起至民國133年2
月18日止,⑵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月2日,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
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5日因配偶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
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債務人黃英傑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
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㈡案外人聯慶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8日邀同債
務人黃英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0元,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黃英傑及聯慶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自民國113
年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建民 44 3,451 10000分之2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862 建民段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房 八層:96.08 合計:96.08 陽台: 7.81 全部 建元路26號八樓 備註:共有部分:建民段3990建號14,473.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拍-244-2024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