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75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劉大森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孟軒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於113年7月17日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存
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鈞院113年6月14日中院平113執丑字第88753
號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
中分公司帳戶存款債權,然該帳戶戶名係為「華利汽車貿易
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大森」(下稱系爭帳戶),並非債務人之
帳戶,且系爭帳戶內之存款,係由第三人劉晉瑋、劉冠妤2
人發起設立華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匯入之股款,債務人並非
發起人。依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彰銀帳戶存款應視為合夥團體之存款,非債務人之存款等語
,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
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執行法
院為達執行迅速之目的,就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
人之財產,係以形式主義為調查認定之依據,即執行法院僅
能就財產上之外觀,予以認定是否屬於債務人之財產,無確
實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之責,至該財產是否
屬債務人所有,如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則非執行法院所得逕
行審判之權限;從而,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
權利者,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然若債權人無
法提出證據,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上即可為債權人所查報之
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之認定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執行
之處分,無待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
台抗字第610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7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
4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
三、債權人執本院96年度執字第960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
請就債務人劉大森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
中分公司(下稱彰銀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核發扣押命令,經彰銀公司回覆
扣押新臺幣(下同)1,006,654元,其中1,005,904元,戶
名為「華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大森」,此有彰銀
公司陳報扣押存款金額或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
(二)第三人劉冠妤於112年5月22日申請以華利汽車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系爭公司)之名稱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登
記,嗣於112年6月2日更換申請人為債務人獲准,債務人
於112年9月5日以系爭公司籌備處名義,開立系爭帳戶存
入1,000元,第三人劉晉瑋、劉冠妤於112年9月6日各存入
100,000元、900,000元,112年12月21日、113年6月21日
各轉入活存利息1,686元、3,218元,共計扣押系爭帳戶1,
005,904元存款債權在案,而系爭公司迄今尚未完成公司
設立登記,此有彰銀公司113年11月4日彰北中字第113016
7號函、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3年11月14日商登字第113007
91360號函附卷可稽。又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即不能認為
有獨立之人格,其所負債務,各股東應依合夥之例,擔負
償還責任。合夥解散後,應先經清算程序,合夥財產於清
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需數額後,始能就賸餘財
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在未經清
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全部返還之請
求(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403號、53年台上字第203號民
事裁判意旨參照)。系爭帳戶內之存款係為成立系爭公司
所匯入,依形式上觀察,仍可認該存款為發起人對系爭公
司之出資額,雖系爭公司並未完成設立登記而不具有法人
格,惟依前揭裁判意旨,該出資額仍屬發起人所形成合夥
團體之合夥財產,仍應經清算程序後,始得就其餘額依其
合夥之內部關係返還予各合夥人。今系爭公司之發起人究
有幾人,其內部關係為何,均屬實體之事項,非執行法院
所得審認,故以系爭公司籌備處名義所開立之系爭帳戶,
依形式調查,即難認屬債務人所有。另系爭扣押命令所扣
押之1,006,654元存款債權扣除前開1,005,904元之後,債
務人對彰銀公司存款債權僅餘750元,已不足1,000元,依
系爭扣押命令說明七,亦屬無庸執行扣押之款項。綜上,
債務人以系爭帳戶存款債權非其所有為由聲明異議,應認
有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TCDV-113-司執-88753-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