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
3、3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宗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拾叁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1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叁萬元之不法利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徐宗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
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
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並得引
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徐宗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洗錢防制法全文,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茲說明如下:
⒈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刑罰規定,改列為第19條,修正
後之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以下罰金。」;舊法第
14條第1項則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其法定刑均為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而
本件被告參與洗錢犯行之金額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後
,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條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⒉另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係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
年6月14日修正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改列為第23條,其中修正後之第
23條第3項規定,除須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尚增加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之限制。
⒊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
,應採「從舊從優」原則。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予以整體適用。故修正或新增之法律規定中,夾雜有利及不
利事項時,應將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套用至整體新法及整體舊
法,再依最用所得結果,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或舊
法。本件被告洗錢犯行,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其法定刑固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利於被告,然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洗錢犯行,
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但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故如
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
即無從依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整體適
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結果,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而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其中
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固不利於被告,然因被告於偵查
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各次洗錢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要件。從
而,就本件被告犯行,自應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112年6
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科刑。
㈡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楊穎」、「高啟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
開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洗錢犯
行,原均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就其犯刑從一重論以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
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
作為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詐欺、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仍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貪圖不法
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致告訴人洪偉哲、金
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林叡、顏琦樺、
翁鵬、李宜融、被害人劉純如、連美琴、王莉娜13人分別受
有5,000元至147,342元不等之財產損失,且對交易秩序、社
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犯後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
承全部犯行,然並未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彌
補;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羈押前從事服務
業,月收入約38,000元,未婚,無子女,獨居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
五、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均為侵害財產
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約在2週內,侵害對象為13人等情,
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六、被告本案各次詐欺、洗錢犯行,因此抵償債務而取得財產上
利益3萬元,已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
第157頁),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所處之刑 1 洪偉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訊息向洪偉哲佯稱:洪偉哲在臉書刊登賣安全帽的商品因未簽屬金流服務協議遭拒云云。 112年4月28日21時38分至22時46分,49987元、49981元、2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1時45分至21時5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左營區立文路75號陽信銀行立文分行,11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金文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金文琳佯稱:線上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遭誤刷、需止付云云。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許,4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3時2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雲崗門市,30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曾宏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曾宏修佯稱:因為威秀影城系統錯誤要解決云云。 112年4月28日23時5分至8分許,25985元、3985元。 同上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許雅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許雅惟佯稱:在臉書賣東西需要認證云云。 112年5月4日19時7分至10分許,49985元、25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4日19時1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夏路郵局,76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解豐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解豐林佯稱:做買賣需要做銀行辦理的簽署協議為金流保障云云。 112年5月4日19時26分許,29983元。 同上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至43分許,同上址郵局,4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劉純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給劉純如佯稱:賣韓團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許,5000元。 同上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育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打電話給朱育民佯稱:買筆電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銀取消云云。 112年4月24日22時9分至48分許,49983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13分至5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13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連美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傳送訊息給連美琴佯稱:需要跟銀行簽屬協議才可以在臉書上架商品云云。 112年4月24日22時11分至23時3分許,49998元、12016元、30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22分至23時88分許,同上址分行,91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王莉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撥打電話給王莉娜佯稱:原本不定期捐款因系統設定錯誤,為解除須轉移存款云云。 112年4月25日0時53分許,49985元。 112年4月25日0時57分至58分許,同上址分行,50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林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撥打電話給林叡佯稱:因蝦皮購物設定錯誤變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為解除須匯款云云。 112年4月27日21時27分至33分許,49985元、44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34分至4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11003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顏琦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傳送LINE訊息給顏琦樺佯稱:蝦皮購物無法下單,須查證並解除云云。 112年4月28日0時30分許,19989元。 同上 112年4月28日0時3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30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翁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LINE訊息給翁鵬佯稱:露天拍賣購物無法交易,須設定拍賣帳號云云。 112年4月27日21時32分許,9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53分至22時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左營區正心街102號萊爾富超商正心店、左營區文立路75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9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李宜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送臉書訊息給李宜融佯稱:臉書交易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須開通連結、簽屬協議云云。 112年4月28日22時22分至34分許,73671元、7367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至4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左營區文立路75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14701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33號
第34號
被 告 徐宗豪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前不詳時
間,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綽號「楊穎」、「高啟強」及
其他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在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
徐宗豪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其他不詳身分之詐欺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
雅惟、解豐林、劉純如、朱育民、連美琴、王莉娜、林叡、
顏琦樺、翁鵬、李宜融等人,使洪偉哲等13人陷於錯誤,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錢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並由徐宗豪依指示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該等款項及
提款卡依「楊穎」指示在不詳處所,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洪偉哲等13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
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宗豪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再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偉哲、 金文琳、曾宏修、許雅 惟、解豐林、朱育民、 林叡、顏琦樺、翁鵬、 李宜融、被害人劉純 如、連美琴、王莉娜之 指證 ⑵告訴人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被害人劉純如、連美琴、王莉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洪偉哲等13人遭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後匯款進人頭帳戶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被害人劉純如、連美琴、王莉娜等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被告所犯上揭罪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又被告之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施以詐術,致附
表等13人受騙而交付財物,其所犯各次加重詐欺既遂之犯行
,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自陳犯罪所
得為新臺幣3萬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郡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憶婷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洪偉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訊息向洪偉哲佯稱:洪偉哲在臉書刊登賣安全帽的商品因未簽屬金流服務協議遭拒云云,致洪偉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上網查詢,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1時38分至22時46分 49987元、49981元、2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1時45分至23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 超過匯款金額 2 金文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金文琳佯稱:線上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遭誤刷、需止付云云,致金文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無法回撥電話,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許 4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3時2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雲崗門市 30000元 3 曾宏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曾宏修佯稱:因為威秀影城系統錯誤要解決云云,致曾宏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3時5分至8分許 25985元、3985元 同上 4 許雅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許雅惟佯稱:在臉書賣東西需要認證云云,致許雅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察覺款項匯出,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9時7分至10分許 49985元、25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4日19時1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夏路郵局 76000元 5 解豐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解豐林佯稱:做買賣需要做銀行辦理的簽署協議為金流保障云云,致解豐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9時26分許 29983元 同上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至4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夏路郵局 49000元 6 劉純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給劉純如佯稱:賣韓團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純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許 5000元 同上 7 朱育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打電話給朱育民佯稱:買筆電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朱育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4日22時9分至48分許 49983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13分至5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139000元 8 連美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傳送訊息給連美琴佯稱:需要跟銀行簽屬協議才可以在臉書上架商品云云,致連美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4日22時11分至23時3分許 49998元、12016元、30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22分至翌(25)日0時5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161000元 9 王莉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撥打電話給王莉娜佯稱:原本不定期捐款因系統設定錯誤,為解除須轉移存款云云,致王莉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5日0時53分許 49985元 10 林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撥打電話給林叡佯稱:因蝦皮購物設定錯誤變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為解除須匯款云云,致林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7日21時27分至33分許 49985元、44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34分至4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 超過匯款金額 11 顏琦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傳送LINE訊息給顏琦樺佯稱:蝦皮購物無法下單,須查證並解除云云,致顏琦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對方帳號刪除,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0時30分許 19989元 同上 112年4月28日0時31分至3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 超過匯款金額 12 翁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LINE訊息給翁鵬佯稱:露天拍賣購物無法交易,須設定拍賣帳號云云,致翁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7日21時32分許 9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53分至22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正心店、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 99000元 13 李宜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送臉書訊息給李宜融佯稱:臉書交易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須開通連結、簽屬協議云云,致李宜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2時22分至34分許 73671元、7367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至4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 147010元
CTDM-113-審金易-86-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