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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張碩芬 相 對 人 印象南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等請 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及900萬元 之第一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 為112年6月19日及112年11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借款1500萬元 及6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款契約書內,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6月19日及112年11月1 5日,逾期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建物及土地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 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 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 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2025-01-03

SLDV-113-司拍-313-20250103-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2號 聲 請 人 張碩芬 相 對 人 印象南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42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6月24日 15,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4日 113年6月25日 002 111年11月17日 6,000,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2024-12-30

TPDV-113-司票-34252-20241230-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碩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印象南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2-02

TPDV-113-司促-16547-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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