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促-16547-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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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碩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印象南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