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3號
債 權 人 古維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信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其請求,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
姓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欄漏未填載)。㈡陳報債務人之
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曾信捷(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㈢確認請求金額「十一萬八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
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㈤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
、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㈥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
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㈦提出債務人借款之
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提出債務人存摺封
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局號808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
。㈧提出釋明WeChat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
料。」,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TCDV-113-司促-30603-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