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0603-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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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古維瑄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要曾信捷還錢,但法院覺得古維瑄提供的資料不夠清楚,要求她補更多資料。結果古維瑄沒有在期限內補齊,所以法院就駁回了她的聲請。如果古維瑄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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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3號 債 權 人 古維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信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其請求,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姓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欄漏未填載)。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曾信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請求金額「十一萬八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㈤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㈥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㈦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局號808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㈧提出釋明WeChat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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