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司明霞
司明芳即司宜芳
被 告 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 告 洪玉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CTDV-112-訴-234-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