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V-112-訴-234-202503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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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司明霞 司明芳即司宜芳 被 告 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 告 洪玉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