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百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零參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7

TPDV-113-司促-13590-20241107-3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百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百如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1樓」及「臺北市○○區○○街地○00 號」車位,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24

TPDV-113-司促-13590-20241024-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