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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告陳百如,要求他還21萬多元,加上利息和500元費用。如果陳百如不服,要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然,管委會就能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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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百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零參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