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和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聲請人迄未繳
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