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聲-81-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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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和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聲請人迄未繳 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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