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6號
原 告 張若雯
被 告 黃衣辰
盧穎
周佩樺
劉純驛
許林益
嚴婕瑜
蘇芯瑩
王如庭
吳宜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36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
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
補繳裁判費乙情,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是依前開規定,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