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92號
原 告 周千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健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582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TPEV-113-北小-4892-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