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李伊妍
送達代收人 周子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
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CHDV-113-訴-746-2025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