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周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陵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1,80
1元(伍佰零捌萬壹仟捌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9
1元(伍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PCDV-113-補-237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