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明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金錫
聲 請 人 陳宥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雅婷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21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TPEV-114-北司補-158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