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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味國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味國卿(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 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提起上訴,嗣 被告於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於本院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 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7

TCHM-114-交上易-5-20250107-1

交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味國卿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64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味國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味國卿(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理由 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 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2024-11-15

NTDM-113-交易-164-2024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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