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唐健銘
視同上訴人 唐國豪
被 上訴人 林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8,1
43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2,958,14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9,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TCDV-113-重訴-141-2024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