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政峯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政峯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政峯現任職於原誠環
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原誠環保公司),自民國111年5月22
日起迄今之薪資總額約為624,32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名
下尚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保險公司
)之保單1紙,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1,602,839元,均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
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國泰世華銀行雖提供「以本金12
6萬元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0%、月繳7,000元」之還款
方案,惟債務人尚有積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
行銷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管公司)之債務
無法納入協商範圍,且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
用17,076元、扶養母親謝莊愛玉之費用3,000元後,實已無
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供之任何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
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
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債務人曾於113年7月2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
債務人尚有積欠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元大資管公司之
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接受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
之「以本金126萬元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0%、月繳7,00
0元」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13
年9月4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02號卷宗及函詢國泰世華銀行
查明無訛(有國泰世華銀行113年9月2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
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
立。
㈡又因債務人雖有積欠元大資管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上開前置
調解協商之範圍,惟該公司於調解程序所陳報之債權金額為
619,638元,是以現行金融機構實務上就無擔保債務所能提
供最優惠之還款方案即「分180期、利率0%」計算,則債務
人就此部分債務每月需支付之金額至少約為3,442元。
㈢至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之債權部分,本院審酌萬榮行銷
公司、良京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6項
所稱之金融機構,且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已於112、113
年間開始對債務人之薪資進行強制扣薪,是萬榮行銷公司、
良京公司若繼續或聲請強制執行,並不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
立,致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對債務人強制扣薪之部分仍
會繼續進行(詳如下述),故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既已
對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為強制扣薪,則不應再將萬榮行銷公
司、良京公司之債權納入還款方案進行重複扣除。
㈣基此,連同國泰世華銀行等金融機構所願提供債務人之最優
惠債務清償方案併計,則債務人每月至少需支付協商金額約
10,442元(國泰世華銀行等金融機構7,000元+元大資管公司
部分3,442元)
四、債務人主張其現任職於原誠環保公司,自111年5月22日起迄
今之薪資總額約為624,320元等語,並提出原誠環保公司在
職證明書、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自113年1
月起至113年8月止之員工薪資條為證,惟依前開員工薪資條
所示,債務人自113年1月起至113年8月止向原誠環保公司借
支之金額、法院強制扣薪之金額、實領薪資數額分別詳如附
表所示,然因員工借支之金額仍為債務人實際受有之薪資利
益,是此部分應還原並計入其受領薪資範疇。又債務人之全
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是於債務人薪資遭法院
強制扣款之情形下,雖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始能
正確反應及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惟因萬榮行銷公司、良
京公司大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6項所
稱之金融機構,通常未參與前置調解協商程序,而無法將債
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納入前置調解協商範圍,且萬榮行銷公司
、良京公司若繼續或聲請強制執行,並不視為協商或調解不
成立,致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對債務人強制扣薪之部分
仍會繼續進行,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司執字第24898號執行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
執字第55641號執行命令在卷可證,是以,本件計算債務人
之薪資收入應將債務人於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無法納入
協商之情形而經其進行強制扣薪之部分予以扣除,始符合公
平原則。基此,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於扣除法院強制
扣薪金額後之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5,744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所示),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1,602,83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國寶人壽保
險公司之保單1紙,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
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國寶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執行命令等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02號卷
宗、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勞、健保資料、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暨所得表等後,互核相符,堪認債
務人上開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5,744元,需扶養母親
謝莊愛玉,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債務人自
陳其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7,076元,因該金額未逾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3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
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之範圍(參酌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堪認為合理。另債
務人之母親謝莊愛玉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載列,債務人每月支出謝莊愛玉扶養費用為3,
000元,因該扶養費用之金額亦未逾上開臺南市113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7,076元(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之2第2項之規定),再由其扶養義務人4人共同分擔後之每
月4,269元,亦堪認為合理。準此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25,
744元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7,076元、扶養母親謝莊愛玉費
用3,000元後,僅餘5,668元,顯無法負擔債權人國泰世華銀
行及元大資管公司所能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
即每月應償還約10,442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至債務人名下之保
單,係屬傷害健康保險契約,並非儲蓄型保單(無保單價值
),自無法計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財產範圍,附此敘明
。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
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
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
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17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債務人謝政峯自113年1月起至113年8月止之薪資明細 薪資時間 借支金額 強制扣薪金額 實領薪資 113年1月 8,000元 5,354元 17,613元 113年2月 8,000元 5,354元 17,613元 113年3月 8,000元 5,354元 17,123元 113年4月 8,000元 5,354元 17,123元 113年5月 8,000元 5,354元 17,893元 113年6月 8,000元 5,354元 17,695元 113年7月 8,000元 5,354元 17,195元 113年8月 8,000元 5,354元 19,695元 合計 64,000元 42,832元 141,950元 自113年1月起至113年8月止之平均月薪: (64,000元+141,950元)/8月=25,744元
TNDV-113-消債更-478-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