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夏弘育

共找到 4 筆結果(第 1-4 筆)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 債 權 人 夏弘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玟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 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而該調解成立筆錄為強制 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名義,故調解成立筆錄已有 執行力,債權人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 該同一法律關係之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 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兩造 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532號調解筆 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李玟儀不履行調解成立之內 容,債權人得逕持上開調解筆錄,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0

MLDV-113-司促-8834-20250310-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夏弘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豪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 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 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 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 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為止付 之通知,不得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提起請求 支付票據金額之訴。從而,持票人聲請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 裁定時,法院自應確實審核聲請人是否持有本票原本,以為 准駁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永豪聲請本票裁定,惟聲請狀未簽 名或蓋章及未補正聲請狀所載發票日113年7月9日之本票,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5-03-07

TCDV-114-司票-641-20250307-3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夏弘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永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 二、請具狀更正本票發票日為「113年6月22日」。 三、請具狀補正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簽章。 四、承上二,如本票發票日確為「113年7月9日」,請補正相符 之本票原本到院。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23

TCDV-114-司票-641-20250123-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夏弘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永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簽發本票之日 期是否有誤? 四、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開立面額16萬 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9日」之本票乙紙之發票日、到期 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補正本票原本1張。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1-17

TCDV-114-司票-641-202501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