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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71號 債 權 人 蔡欣昌  住台中市沙鹿區中清路6段261巷12弄38             號                債 務 人 王世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世華之集保股票、保險資料及 勞保投單單位,查有所得並執行之,經本院查詢後,債務人 無集保股票,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而勞保投保單 位為鑫焱高階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惟該公司登記地址為 臺中市清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2-20

PTDV-114-司執-8371-20250220-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76號 債 權 人 鄒睿宏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3            送達代收人 鍾佳富              住○○市○區○○街00○0號     債 務 人 朱慧萍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慧萍對於第三人生麗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惟依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2-19

PTDV-114-司執-10576-20250219-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9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債 務 人 林宜蓁即林依靜            住○○市○○區○○○○○街000號九 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之投保紀錄,惟債務人住所 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2-19

PTDV-114-司執-6295-20250219-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86號 債 權 人 白龍興  住屏東縣○○市○○街000○0號    債 務 人 許坤寶  住○○市○區○○路00巷0號七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吳俊旻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股票 、人壽保險,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東區,有債務人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2-05

PTDV-114-司執-8386-20250205-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7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元益  住新北市新店區香坡里19鄰安祥路147 巷32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保 險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2-04

PTDV-114-司執-6273-20250204-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施煜衍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施煜衍對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1-24

PTDV-114-司執-6122-20250124-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厲彥蘋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厲彥蘋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1-24

PTDV-114-司執-6126-20250124-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芷伃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李沂臻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聲請調查保險資料,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臺中市大安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1-24

PTDV-114-司執-2604-20250124-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變賣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054號 債 權 人 陳汶青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政田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沛煊  住屏東縣○○鎮○○○巷0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債 務 人 余華偉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變賣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402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1-24

PTDV-113-司執-84054-20250124-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債 務 人 周璋孝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因債務人執行標的所在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 險之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債務人 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5-01-24

PTDV-114-司執-4326-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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