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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簡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卓坤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2024-12-18

TPSV-113-台簡聲-63-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百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零參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7

TPDV-113-司促-13590-20241107-3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百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百如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1樓」及「臺北市○○區○○街地○00 號」車位,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24

TPDV-113-司促-13590-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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