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張彥錚
張芝鈺
張喬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晏稜
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
定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林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50
萬+50萬+50萬+50萬=2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