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6號
原 告 張宗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銘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2,767元(包含本金750,000元及到期利息322,76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TNDV-113-訴-2306-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