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桂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桂豪於民國111年03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
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437,125元正未給
付,其中430,112元為本金;6,71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桂豪
於民國111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
11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5
9,292元正未給付,其中57,178元為本金;1,714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
債務人張桂豪於民國11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12日止累計290,171元正未給付,其中281,632元為本金;
7,83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0112元 張桂豪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178元 張桂豪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1632元 張桂豪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TCDV-113-司促-33450-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