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張榮權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洪宜辰律師
被 告 蘇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
萬貳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
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
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
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基準。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1月9日所為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
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據。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層次面積為197.28
平方公尺、陽台38.98平方公尺,合計為236.26平方公尺,
此有系爭不動產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與系爭不動產之屋齡、地段、用途相
近、交易時點亦與本案起訴時點較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約
為每平方公尺13萬5,444元,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199萬9,999元 (計算式:135,444元×2
36.26平方公尺=31,999,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9萬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
萬2,1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 一小段 760 326 8分之2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及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197.28 陽台:38.98 1分之1
TPDV-114-補-565-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