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4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張金鈴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仁愛辦公室)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0年8月17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46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裁定一經確定,即生形式的確定
力,案件繫屬歸於消滅。而抗告係受裁定人不服尚未確定之
裁定,請求撤銷或變更之救濟程序。當事人就前經抗告駁回
確定之案件,重複提起抗告,自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
定駁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金鈴前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
月,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1
4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73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上開
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抗告人於該裁定確
定後之113年9月20日具狀就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
提起抗告,主張原裁定定刑過重,請求重新定刑云云,係就
已確定之裁定重為實體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為法律上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TPHM-110-聲-3246-20241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