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徐少凡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湖濱秀泰不動產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TCEV-114-中補-922-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