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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少凡告湖濱秀泰不動產有限公司,要他們給付報酬,之前徐少凡有聲請支付命令,但湖濱秀泰有異議,所以現在視為起訴。因為訴訟金額是192,000元,要補繳裁判費1,600元,如果徐少凡沒有在五天內補繳,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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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徐少凡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湖濱秀泰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