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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振傑 選任辯護人 邱柏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072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振傑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振傑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公 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除僅供其日常使用之一般物品(例 如辦公室之電風扇、鏡子、茶杯、沙發椅、玻璃墊等),與 其職務無直接關係者,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外, 舉凡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例如警察之配槍 、緝捕人犯之偵防車、防暴之拒馬等),均屬之。故司法警 察於執行職務時,追緝、逮捕人犯時所駕駛之偵防車,即與 平常載送公務員上下班之交通車性質不同,該偵防車自屬公 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品,倘故意予以毀損,即 與刑法第138條所規定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相 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 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祇要對於公 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 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而組成機車之任 一零件與配備,均具有其特定之功能性,如遭破壞,自足減 損各該零件之功能及作用,降低機車駕駛之安全性,並造成 修復或更換零件之財物損失,均足成立損壞物品之罪(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13 5條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於執行其權限範圍內之職務時 ,具備法定形式,即使凡認識其人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而對之施以強暴脅迫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61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警用巡邏車乃員警 職務上掌管並用以駕駛作為執勤巡邏使用,自屬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之物品,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明知員警係以警用 巡邏車欲攔阻盤查,竟為避免攔阻盤查,而駕車衝撞員警所 駕駛之警用巡邏車,以企圖逃離現場,造成警用巡邏車毀損 ,其撞擊上開警用巡邏車之舉,結果必影響及於且適足阻礙 警員對其進行攔檢職務之執行,揆諸上揭說明,自屬以強暴 之方式,妨害警員執行職務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138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 掌管之物品罪。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及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 務執行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逃避違規臨檢,即駕駛車輛對執行公務之員警 施以強暴,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所為 非但危害警員之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警員依法執 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顯見其法 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 與警員紀辰翰、張瑞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 出所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份(見審訴卷第37頁、第39頁) 在卷可參,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於警詢時所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民國 10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惜因思慮未臻周詳致罹刑章,所為固屬不當,然犯後已 坦承犯行並達成和解,業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年,以啟自新。 (五)被告為本案上開犯行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雖屬供犯罪所用 之物,然該車係第三人徐東湖所有,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 考(見偵卷第85頁),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自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724號   被   告 徐振傑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振傑於民國113年6月11日22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沿桃園市平鎮區三興 路往快速路方向行駛,因車牌號碼與車身不符,遭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警員紀辰翰、張瑞峰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警用巡邏車(下稱本案巡邏車)攔查,詎徐 振傑明知紀辰翰、張瑞峰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 基於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之物品等犯意,駕駛本案車輛衝撞本案巡邏車,致本案巡邏 車之前保險桿左側受有損害。嗣徐振傑駕駛本案車輛逃逸後 ,經警循線追查,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振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駕駛本案車輛,也不認識梁智鵬,當天是下班後騎機車回家喝酒等語。 2 證人梁智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與被告為同事關係,並有於上揭時、地,乘坐由被告駕駛之本案車輛,因被告拒絕警察攔停,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警員駕駛之本案巡邏車發生衝撞之事實。 3 ⑴員警職務報告 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⑷本案巡邏車行車紀錄器光碟檔案及翻拍照片 ⑸現場照片 ⑹本案車輛之車行軌跡截圖 證明本案車輛於上揭時、地,因拒絕警察攔停,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警員駕駛之本案巡邏車發生衝撞,旋即沿路逃逸至被告父親徐東湖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之事實。 4 本案車輛、本案巡邏車之詳細資料報表 ⑴證明本案車輛車主為被告之父親徐東湖之事實。 ⑵證明本案巡邏車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以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妨害公務、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 品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妨害公務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宣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連羽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 刑法第13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31

TYDM-114-審簡-106-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信勝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22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信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曾信勝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信勝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起訴 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要件,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自難認其所為亦構成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此僅屬加重條件之減縮,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亦毋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被告就本案犯行,與「炒仔粿」、「速」、「吉娃娃」及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之印文,係偽造如附表編 號1、2所示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編 號3所示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本案犯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遂,爰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加 重詐欺犯行,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任 何利益,自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⒊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 之準據,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 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 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外,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 形成處斷刑之外部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 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為 最高法院一貫所採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 283號、第2840號、第34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是被告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又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 一般洗錢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業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另被告所犯洗錢未遂罪部分 ,亦合於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減刑之規定,雖此等部分與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未遂罪處斷,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惟被 告此部分自白之犯罪後態度及洗錢未遂應予減刑部分,猶得 作為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之參考。  ⒋再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被告參 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負 責依指示當面向告訴人收取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詐欺所得 贓款,幸告訴人為配合警方查緝而未受有財產上損害,足認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具有相當緊密之關連性,尚難認 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 定減輕和免除其刑之餘地。 ㈥科刑:  ⒈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未能憑恃學識及體能從事正當工作 ,謀取合法之經濟收入,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面交 取款車手之工作,而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分工合作,推由詐 欺集團其餘成員詐騙告訴人後,出面收取告訴人遭詐騙之款 項,再層轉遞送至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幸告訴人前因遭詐騙 查覺有異報警後,為配合警方查緝而未陷於錯誤;另考量近 年來集團性詐欺案件頻傳,廣為新聞媒體一再披露,被告卻 執意參與其中,無視於其所為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應予責 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 於偵、審均自白犯罪,無犯罪所得,洗錢犯行係未遂,分別 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規定,應於量刑時一併審 酌該等減刑事由;再參以被告於共同犯罪之角色分工上,僅 負責擔任面交取款車手,而非指揮監督或主要獲利者,亦非 處於該詐欺集團之核心地位;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 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石化業、月收入約4萬多元 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62頁),及被告之犯 罪動機、手段、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⒉另本案被告所犯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本院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量刑因子及併審酌被告原得依輕罪減 輕其刑之量刑因素,經整體評價後,科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認已 足以充分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符合罪刑相當原 則,故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不併予宣告輕罪即洗錢罪之 罰金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被告於本院中供稱:3張假收據、2張假證件、證件套是用來 詐騙的,手機、耳機是我跟詐騙集團上游聯繫用的,2支筆 、1把剪刀、1把尺是我用來製作假證件用的等語(見本院卷 第53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犯本案詐 欺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偽 造之印文與署名,本應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然 該等偽造之收據既已宣告沒收,自無再另就該等偽造印文、 署名宣告沒收之必要 ㈡犯罪所得:  被告於本院中供述:我之前取款有報酬,但這個案件我被逮捕 ,所以本案沒有拿到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參以 被告向告訴人拿取贓款時,即當場遭警方逮捕,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可查(見偵字卷第3頁至5 頁),堪認被告上開所述非虛,又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上 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得任何利益,故尚難認被告本案犯行有何實 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㈢洗錢標的:  被告原欲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之洗錢財物,因告訴人配合員警 查緝,故交付假鈔予被告,被告並經警方當場逮捕,可見被告 並無實際取得洗錢之財物,即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㈣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至其餘扣案物,被告供稱與其本案犯行無涉(見本院卷第53頁 ),卷內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現金與本案有關,故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113年12月24日) 偽造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章印文1枚、「李嘉南」之署名1枚、「葉培城」之印文1枚 2 「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日期空白) 偽造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章印文1枚、「葉培城」之印文1枚 3 工作證2張(含卡套1個) 其上姓名記載為「李嘉南」 4 耳機 1副 5 手機1支 廠牌:OPPO A55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1碼:000000000000000 IMEI2碼:000000000000000 6 筆 2支 7 剪刀 1把 8 尺 1把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297號   被   告 曾信勝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信勝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不詳時間,透過社 群軟體Facebook認識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馬」,而加入通 訊軟體Telegram群組中暱稱「炒仔粿」、「速」、「吉娃娃 」等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每次可獲取收取款項百分 之一之報酬。曾信勝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 源不明款項,其目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追查。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不特定人實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在Facebook發布虛假股票投資訊息,俟徐振傑於113年9月 初瀏覽上開訊息並加Line暱稱「鍾雨汐」為好友,「鍾雨汐 」旋即將徐振傑加入Line名稱「財富滿溢」之群組內,並持 續以話術慫恿徐振傑使用「智嘉」APP為股票投資,致徐振 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3年9月10日至同年12月13日 間,以轉帳或面交方式,共計22次交付新臺幣(下同)1,65 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然徐振傑於113年12月16日發覺遭本 案詐欺集團詐欺,遂報警處理。曾信勝依「炒仔粿」之指示 ,事先列印出偽造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嘉公司 )「李嘉南」之工作證、該公司之假收據,復於113年12月2 4日14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面交款項,假 稱為智嘉公司外務專員「李嘉南」,並出示智嘉公司「李嘉 南」之工作證而行使之,以取信於徐振傑,復交付上開偽造 之收據,用以表示自徐振傑收到現金100萬元(真鈔1,000元 、假鈔99萬9,000元)之意思而行使上開收據,惟因徐振傑前 已發覺此情為詐欺手法而通知員警到場埋伏,即由警當場逮 捕曾信勝,並扣得偽造之假收據3張、OPPO手機1支、偽造之 工作證2張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振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信勝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查中之供述 坦承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徐振傑出示偽造之工作證、收取投資款項100萬元、交付偽造之收據之事實。 2 告訴人徐振傑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過程,被告向其取款過程之事實。 3 智嘉公司假收據、智嘉公司外務專員「李嘉南」工作證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向告訴人出示智嘉公司外務專員「李嘉南」工作證,並於收受告訴人交付之款項後,將智嘉公司假收據交予告訴人收執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過程。 5 手機電磁採證紀錄、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曾假稱為「易元」、「元翔」、「智嘉」等多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務專員,並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而交付假收據予被害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同法第19條第 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12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與該集 團成員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後,復由被告持以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三 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與共犯除係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未遂罪,並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 ,加重其刑至2分之1。至偽造之印文,為專科沒收之物,請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假收據、假證件、OPP O手機1支、簽名板等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僅因缺錢花用,竟 貪圖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行,以精細之分工 與詐欺機房成員聯手,騙取本件被害人款項,所侵害之財產 法益、金融秩序甚鉅,致生被害人經濟生活困頓及身心之痛 苦,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並曾於偵查期間否認犯行, 辯稱收取現金投資款項係為避稅云云,足認其犯後態度不佳 等情,建請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曾 揚 嶺

2025-03-25

TPDM-114-訴-98-20250325-1

苗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被移送人 徐振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3月19日栗警偵字第11400070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徐振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振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3時59分許起至4時7分許(移      書誤載為下午4時4分)。  ㈡地點:苗栗縣苗栗市日新街35巷內、光復路與天雲街交岔路      口(移送書誤載為中正路863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手持而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西瓜刀      1把(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刀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無正當理由」,應 指行為人若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所使用之目的不同,而 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因已逾該器械 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致使該器械在客觀上因本具殺傷 力之故,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不穩定危險之狀態,即 屬之,當不以行為人是否已持之要脅他人生命、身體而產生 實質危險為斷。經查:  ㈠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手持而攜帶西瓜刀乙節,業據 被移送人於警詢中陳稱明確(見本院卷第7至9頁),並有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堪 予認定。又該西瓜刀雖未扣案,惟衡以被移送人陳稱得以之 切水果、除草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質地應屬堅硬,若 用以攻擊人體,客觀上顯足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堪認為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無訛。  ㈡被移送人固辯稱:伊遇到認識的人,就告訴他伊最近在接墳 墓除草的工作,他問伊用什麼工具除草,伊就拿該西瓜刀給 他看云云(見本院卷第9頁),惟觀諸上開監視錄影畫面截 圖,被移送人係手持西瓜刀在道路上獨自步行、徘徊數分鐘 ,且未與他人交談,此辯解自不足採信。再被移送人手持西 瓜刀在公共場所即道路上步行、徘徊,雖未持以攻擊他人, 惟此行為顯已脫逸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自足對他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亦足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 成相當危險,自屬無正當理由甚明。  ㈢綜上,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行為。 四、審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對公眾安 全及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害,實不足取,兼衡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行為後之態度, 暨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頁),爰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 所有供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西瓜刀,未據扣 案,且被移送人陳稱:西瓜刀已丟到山上,詳細位置伊不清 楚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又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 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MLDM-114-苗秩-5-20250325-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王俊宏 徐振傑 徐詩潔 徐紫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宏騏 李莉蓉 被 繼承人 崔淑貞(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崔淑貞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死亡, 聲請人王俊宏、徐振傑、徐詩潔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 人徐紫芸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現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 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7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 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中之子輩徐浚愷迄今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卷附案件索引卡 查詢資料、親等關聯表及徐浚愷之戶籍謄本可稽,足見被繼 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聲 請人既為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一順序次親等繼承人,依前揭規 定,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無所謂拋棄繼承可言,從而, 聲請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同案 聲請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徐建英、徐家華、徐建美及代位繼 承人徐宏騏拋棄繼承權部分,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附 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4-12-12

TYDV-113-司繼-3484-2024121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徐振傑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壹仟陸 佰陸拾捌元,及其中伍萬參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其中肆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1

PCDV-113-司促-34485-20241211-1

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苗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355號、101年度偵字第571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 度訴緝字第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3月23日數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護照交付徐宗騰 、徐文里、風玉英、徐振傑、張淑芬等5人,以供渠等冒名 使用。 二、本案證據部分,除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為證據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甲○○行為後,護照條例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並 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移列為第3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刑額度,對被告並 非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之將護照交付 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無業、家庭 經濟狀況貧寒、現居住在老人養護中心之生活狀況、國小畢 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訴緝字卷第11頁);被告犯行對於法 益所生危險之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自案發迄今13年餘之期間,被告 均未再有其他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因交付護照取得報酬(見本院訴緝 字卷第108至109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其確有犯罪利 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355號                    101年度偵字第571號   被   告 王勝發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莫雲昌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鎮西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欣宜 女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淑珍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隆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志青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佳德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鳳玉 女 42歲(民國58年10月28日)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朝傳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銘森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世國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             弄0號○○○○○○○○苗栗分監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風玉英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譚憲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尖下里16鄰芝山莊4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譚鴻恩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芯語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董生美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孔源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文雲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安睦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志彰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德水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相博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秀鈴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鑫光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另             案於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碧玉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曉丹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明雄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鑫祥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昌達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明龍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清良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淑芬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另案於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玉琴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燕輝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其明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坪頂東16之22             號○○○○○○○○苗栗分監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浩宇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鄰○○○村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耀豐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筱玲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德明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芝律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秀美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即苗栗○○○○○○○○○)             (另案於臺中女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龍思嘉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雨菁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建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金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0巷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肇羽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惠菁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即苗栗○○○○○○○○○)             ○○○○○○○○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燕樑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即苗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馨慧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家豪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文里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禹夆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文魁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秀雲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即苗栗○○○○○○○○○)             ○○○○○○○○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淑珍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明輝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駿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吉發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春福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即苗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君浩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村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炳清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巷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國盛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美玲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煥梅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春珍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振權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巧珍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0巷0             0號○○○○○○○○苗栗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源盛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段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業揚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街000巷00弄0號4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佑菁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勝春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水生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0巷             00號○○○○○○○○苗栗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志偉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鎮金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耀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業相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肇其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耀智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王勝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李尚謙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路○○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采諭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盛基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寶蓮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漢珩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宗騰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盈富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雲龍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號3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振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玉嬌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大順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巷             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珈漪 女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00鄰○○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月琴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志龍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黎馨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景洪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慶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滕海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0段0號             2樓(即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徐鎮西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下稱苗 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3月8日完成 社會勞動之履行執行完畢。莫雲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苗栗 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甫於98年3月12 日假釋出監,於98年10月 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 為執行完畢。張淑珍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銘森前 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經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甫於95年10月3 日徒 刑執行完畢。風玉英前因贓物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黃鑫光前因竊盜 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6年9月9日 徒刑執行完畢。江碧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 刑並定應執行7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吳 昌達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 年10月15日(經減刑),甫於97年3月1日執行完畢 。謝其明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 確定(經減刑),甫於96年9 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王浩宇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甫於99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江耀豐前因 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確定,甫於98年8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陳德明前因侵占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甫於 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蕭秀美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 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5年4月23日執行完畢。曾 建偉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 於97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張金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1 年確定(經減 刑),甫於96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徐文里前因贓物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 。陳秀雲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8年1月4日徒刑執行 完畢。徐淑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 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8年5月17日執 行完畢。林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 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5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 吳君浩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刑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月確定,99年9月15日假釋出監,甫於 99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劉 巧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水生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甫於100年5月9日社會勞動履行完畢。鍾志偉前因 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 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7年1 月27日執行完畢。鍾鎮金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甫於100 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尚謙前因 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減刑), 甫於97年3 月30日執行完畢。林漢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苗 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7年7月 12日執行完畢。林盈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 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6 年4 月28日執行完畢。蕭玉嬌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11月1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邱大順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減刑),甫於98年11 月27日執行完畢。陳黎馨前因詐欺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9年7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被告李慶 釗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 96年4月19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執行完畢。 二、徐炳清前於99年間,前往大陸地區旅遊之際,結識大陸地區 人士「何勇」(身分不詳),何勇告知徐炳清:伊在收購我 國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徐炳清若為伊在臺灣地區收購中華民 國護照,代價為每本人民幣7,000 元等語,徐炳清允諾後, 返臺即將上情告知其弟徐宗騰,二人均認此有利可圖,即共 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推由徐宗騰 對外收購護照,取得之每本護照徐宗騰可向徐炳清領取新臺 幣(以下同)2萬4,000元之代價(包含申辦護照一切所需之 費用),徐炳清則負責將徐宗騰所收購之護照(包含徐炳清 本人之護照),以及部分護照由徐炳清辦理土耳其或巴拉圭 之簽證,分5 次郵寄至大陸地區由何勇收受,並不定期前往 大陸地區向何勇收取販賣護照之代價。而徐宗騰除親自對外 收購護照外,並以交付每本護照可抽取2,000 元之利潤為誘 因,邀集友人徐文里、風玉英(為徐文里女友)、徐振傑( 綽號「小君(音譯)」)與張淑芬(為徐振傑女友),五人 亦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以每本護照 數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對外收購。其作案模式為:收 購之對象,苟為尚未持有護照之人,由渠等引領前往相館拍 照,並要求交付身分證件正本;至於已持有有護照者,則辦 理護照遺失以補發新護照,或直接交付舊護照,嗣均委託苗 栗永慶旅行社與苗栗新和平旅行社代為向外交部領務局申領 護照,待領得護照後,再交由徐宗騰轉交徐炳清。適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王勝發等人(包含徐文里、風玉英與張淑芬本人 ),因貪圖小利,即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之犯意 ,收受前揭代價後,將護照販賣與徐宗騰、徐文里、風玉英 、徐振傑、張淑芬五人。 三、郭耀智與邱安睦自100 年間起,即共同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 供冒名使用之犯意聯絡,由邱安睦提供自綽號「阿偉」(身 分不詳)之人取得資金,以每本護照數千元之代價,放款質 押或收購他人護照(郭耀智並兼辦部分護照之土耳其或巴拉 圭簽證)後,委託苗栗永信旅行社、新竹年樺旅行社與新竹 竹風旅行社代為向外交部領務局申領護照,待領得護照(部 分含簽證)後,再由郭耀智分3次、邱安睦分2次寄送至大陸 地區供人蛇集團使用,而邱安睦另有1 次在桃園中正機場交 付與該人蛇集團成員。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譚憲晃等人(包 含邱安睦本人),因貪圖小利,即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 名使用之犯意,收受前揭代價後,將護照交付郭耀智與邱安 睦遂行上開犯行。 四、嗣於100 年6月間迄9月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陸續接獲 我國駐愛爾蘭、法國、土耳其、英國、法國與等國代表處通 報,有大陸地區人士15名分持變造之譚鴻恩、張肇其、吳佳 德、鄭業揚、劉吉發、施家豪、張肇羽、譚幼玲、范芯語、 江碧玉、江耀豐、張金祥、王浩宇、譚憲晃與林筱玲中華民 國護照欲偷渡入出該國國境遭查獲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國 境事務大隊報請本署指揮偵辦,進而於101 年1月5日,在徐 炳清位於新北市○○區○○里○○街00巷0 號3 樓住處扣得UPS寄 運(往大陸)收據4張、榮泰旅行社受徐炳清委辦簽證收據1 張、土耳其辦事處申請簽證收據3張及巴拉圭申請簽證收據1 張,在郭耀智位於苗栗縣○○鎮○○里○○巷00○0號住處扣得載有 大陸地區住址之字條1張,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請指揮偵辦。證據並所 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炳清之自白 徐炳清與徐宗騰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徐宗騰之自白 徐炳清、徐宗騰、徐振傑、張淑芬、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徐振傑之自白 徐宗騰、徐振傑與張淑芬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徐文里之自白 徐宗騰、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罪事實 5 被告張淑芬之自白 徐宗騰、徐振傑與張淑芬全部犯罪事實 6 被告風玉英之自白 徐文里與風玉英全部犯罪事實 7 被告王勝發之供述 王勝發坦認委請綽號「阿龍」之人申辦護照,惟與該人不熟,嗣後也未領到護照之事實 8 被告江欣宜之供述 江欣宜坦認委請綽號「阿龍」之人申辦護照,惟與該人僅見過兩、三次,嗣後也未領到護照,也無法找到「阿龍」之事實 9 被告張淑珍之自白 張淑珍將舊護照、身分證及相片交付徐振傑,徐宗騰則將8,000元交付張淑珍作為收購護照之對價 10 被告吳佳德之供述 吳佳德委託友人林盈富代辦護照,惟林盈富始終未將護照交付吳佳德之事實 11 被告謝銘森之自白 謝銘森以3,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吳佳德之事實 12 被告林世國之供述 林世國辯稱護照遺失之事實 13 被告江文雲之供述 江文雲辯稱護照遺失之事實 14 被告江德水之自白 江德水坦認以1萬2,000元之代價,販賣江德水及江文雄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15 被告徐相博之自白 徐相博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16 被告黃秀鈴之自白 黃秀鈴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17 被告黃鑫光之自白 黃鑫光坦認以2,500元之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18 被告張曉丹之自白 張曉丹坦認以6,000元之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徐宗騰之事實 19 被告徐明雄之自白 徐明雄坦認以不詳代價(未談妥),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20 被告劉燕輝之供述 劉燕輝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宗騰之事實 21 被告謝其明之自白 謝其明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22 被告王浩宇之供述 王浩宇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辦理護照之事實,然嗣後就沒有下文云云 23 被告江耀豐之供述 江耀豐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辦理護照之事實,然嗣後就因江耀豐入監而沒有下文云云 24 被告林筱玲之自白 林筱玲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張淑芬之事實 25 被告蕭秀美之供述 蕭秀美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云云 26 被告龍思嘉之自白 龍思嘉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27 被告張雨菁之自白 張雨菁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28 被告曾建偉之供述 曾建偉辯稱確有委請徐振傑代辦護照,欲出國娶妻云云 29 被告張金祥之供述 張金祥供稱有交付身分證及相片與徐文里,惟未收取代價,亦不知徐文里作何用途云云 30 被告梁惠菁之供述 梁惠菁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但不否認護照申請書上之相片為其本人之事實 31 被告陳秀雲之自白 陳秀雲坦認以8,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32 被告林國盛之自白 林國盛坦認(1)將其與黃鳳玉之護照,以3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給徐宗騰之事實(2)受徐宗騰指示,前往旅行社領取3本護照(吳佳德、謝銘森與廖朝傳)交付徐宗騰之事實 33 被告楊美玲之自白 陳秀雲坦認以7、8千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34 被告劉振權之自白 劉振權坦認以6,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35 被告劉巧珍之供述 劉巧珍辯稱為曾有申辦護照,但不否認護照申請書上之相片為其本人之事實 36 被告邱源盛之自白 邱源盛坦認:徐文里有以數次之飲宴向邱源盛購買護照之事實 37 被告邱勝春之自白 邱勝春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文里之事實 38 被告謝水生之自白 謝水生坦認以2,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徐振傑之事實 39 被告鍾鎮金之供述 鍾鎮金坦認欲圖小利,委由李錦城重新申辦護照之事實 40 被告陳采諭之供述 陳采諭辯稱未曾申辦護照云云 41 被告李盛基之供述 李盛基辯稱確有委託徐振傑申辦護照之事實,但後來就沒有下文云云 42 被告邱大順之供述 邱大順辯稱確有委託徐文里代辦護照,欲出國遊玩云云 43 被告朱珈漪之供述 朱珈漪供稱係邱大順要求將身分證件及相片交付,由邱大順去辦理護照之事實 44 被告林月琴之供述 林月琴坦認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且知悉是要辦給別人使用之事實 45 被告劉志龍之供述 劉志龍辯稱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但無下文云云 46 被告陳黎馨之供述 陳黎馨辯稱委由劉志龍申辦護照但未取得新護照之事實 47 被告宋景洪之供述 宋景洪供稱因為與徐文里有好,所以委請徐文里辦護照,但嗣後未取得護照之事實 48 被告李慶釗之供述 李慶釗辯稱委由徐文里申辦護照,但無下文云云 49 被告黃鳳玉之供述 林國盛為其配偶,黃鳳玉將護照交由林國盛變賣之事實 50 證人江文雄之證述 江德水為江文雄父親,擅將其護照變賣之事實 51 證人江秋琴之證述 (1)江秋琴為新和平旅行社員工 (2)邱孔源、梁惠菁、劉燕樑與江德水之護照係由風玉英送件或取件的 (3)廖文魁與陳春珍係由徐宗騰送件或取件的 (4)邱勝春、甲○○、林月琴、黃秀鈴、黃鑫光、徐相博、鍾志偉、江碧玉、徐鎮西、莫雲昌、張金祥、江文雄、李煥梅、邱源盛、劉鑫祥、徐明雄、劉振權、江欣宜、王勝發、鍾鎮金、李慶釗、宋景洪、劉巧珍、劉志龍、邱大順、朱珈漪、蕭玉嬌與陳黎馨之護照係由徐文里送件或取件的 52 證人劉俐葳之證述 (1)劉俐葳係榮泰旅行社員工 (2)廖文魁、邱孔源、陳春珍、黃鳳玉、梁惠菁、林國盛、蕭秀美、張淑芬、黃秀鈴、黃鑫光、楊美玲、江德水、徐相博、江耀豐、謝銘森、謝其明、徐鎮西、廖朝傳、吳清良、張金祥與張淑珍之巴拉圭、土耳其簽證係徐炳清所委託辦理 (3)邱勝春、劉燕樑、莫雲昌、吳佳德、吳昌達與鍾志偉之土耳其簽證係由徐炳清委託辦理 (4)徐志青、林筱玲、王浩宇、吳明龍、邱源盛、徐明雄、黃玉琴、劉鑫祥、邱芝律、李煥梅、張曉丹、江文雄、劉燕輝與龍私家之巴拉圭簽證係由徐炳清辦理 53 證人楊婕妤之證述 (1)楊婕妤為永慶旅行社員工 (2)林國盛與黃鳳玉之護照申請由徐振傑與張淑芬遞件,嗣後林國盛與黃鳳玉親自來旅行社領取辦好的護照 (3)林筱玲與龍思嘉之護照係張淑芬委託辦理 (4)楊美玲護照由張淑芬攜同本人送件,嗣後楊美玲親自取件 (5)張雨菁、陳秀雲、劉燕輝、吳昌達、江耀豐、吳清良、林世國、張曉丹之護照均由張淑芬送件及取件 (6)謝其明之護照係由張淑芬與徐振傑送件,取件時由張淑芬領走 (7)廖朝傳、謝銘森與林隆添之護照係由張淑芬送件及取件 (8)曾建偉護照係由徐振傑送件,張淑芬取件的 54 被告王勝發等人(如附表一清單)護照申請書正、影本 被告王勝發等人申辦護照,然現今護照均不知去向之事實 55 新和平旅行社送件簿正、影本 (1)風玉英代辦邱孔源、梁惠菁、劉燕樑與江德水護照之事實 (2)徐宗騰代辦廖文魁與陳春珍護照之事實 (3)徐文里代辦邱勝春、林月琴、甲○○、黃鑫光、黃秀鈴、徐相博、鍾志偉、江碧玉、莫雲昌、徐鎮西、張金祥、江文雄、李煥梅、邱源盛、徐明雄、劉鑫祥、鍾鎮金、江欣宜、陳黎馨、王勝發、劉振權、李慶釗、宋景洪、劉志龍、劉巧珍、朱珈漪、邱大順與蕭玉嬌護照之事實 56 永慶旅行社送件簿正、影本 (1)徐振傑代辦林國盛、黃鳳玉、劉寶蓮、李盛基、王浩宇、林筱玲、林漢珩、黃玉琴護照之事實 (2)林國盛代辦吳佳德、謝銘森、廖朝傳護照之事實 (3)徐振傑、張淑芬代辦陳采諭、龍思嘉、劉燕輝護照之事實 (4)張淑芬代辦曾建偉、張雨菁、謝水生、林隆添、滕海萍護照之事實 (5)林盈富代辦徐志青、吳明龍護照之事實 57 第一簽證中心委辦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清單收據正、影本 徐炳清委由榮泰(馬可孛羅)旅行社申辦林世國等48人之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 58 土耳其、巴拉圭簽證簽證申請書正本 王勝發等人(詳如附表一)辦理土耳其、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59 扣案之UPS寄運收據4張 徐炳清將護照寄送大陸地區之事實 60 扣案之土耳其辦事處申請簽證收據3張、巴拉圭申請簽證收據1張、榮泰旅行社簽證申請送件收據1張 徐炳清代為申請土耳其、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61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紋字第1000171295號)暨被告劉志龍留存土耳其辦事處之字條1張 劉志龍確有前往土耳其辦事處領取簽證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欄三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安睦之自白 邱安睦與郭耀智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郭耀智之自白 郭耀智與邱安睦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譚憲晃之供述 譚憲晃供稱係委由陳雲龍申辦護照,但護照領回後不慎遺失云云 4 被告譚鴻恩之供述 譚鴻恩供稱係委由陳雲龍申辦護照,但護照嗣領回後不慎遺失云云 5 被告范芯語之供述 范芯語否認曾申辦護照云云 6 被告董生美之自白 董生美坦認以1萬元之代價,販賣護照與陳雲龍,且陳雲龍與范芯語(彩芳)為男女朋友,二人叫董生美到案接受約詢時隨便編故事就好了等語 7 被告傅志彰之供述 傅志彰坦認將護照提供給邱安睦質押借款之事實 8 被告陳德明之供述 陳德明坦認與配偶徐淑珍以4萬元左右代價販賣護照與不詳之人,而對方稱係「木哥」(音譯)在收購護照之事實 9 被告張肇羽之供述 張肇羽坦認以3,000元代價,交付護照與其兄張肇其變賣之事實 10 被告柯禹夆之供述 柯禹丰供稱向邱安睦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邱安睦之事實 11 被告徐淑珍之供述 徐淑珍坦認以2萬元代價,由其配偶陳德明交付護照販賣之事實 12 被告傅駿翔之供述 傅駿翔供稱向邱安睦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邱安睦之事實 13 被告劉吉發之供述 劉吉發辯稱欲前往大陸,所以委由身分不詳之「阿和」代辦護照云云 14 被告吳君浩之自白 吳君浩坦認以1萬元代價(包含吳君浩親自代辦護照之費用)販賣護照與郭耀智之事實 15 被告鄭業揚之自白 鄭業揚坦認以5,000元代價,販賣護照與郭耀智之事實 16 被告張佑菁之供述 張佑菁供稱向郭耀智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郭耀智之事實 17 被告郭耀文之供述 郭耀文供稱向郭耀智借款5,000元,並將護照質押給郭耀智之事實 18 被告顏業相之自白 (1)顏業相坦認以2萬元代價,販賣護照與邱安睦之事實 (2)陳春福將護照販賣與邱安睦之事實 19 被告張肇其之自白 張肇其坦認將自己及張肇羽護照販賣與郭耀智之事實 20 被告李尚謙之自白 李尚謙坦認以8,200元之代價,將護照販買與邱安睦之事實 21 被告陳雲龍之供述 陳雲龍供稱有代辦譚鴻恩與譚憲晃之護照,後又再委由友人劉玉森辦理等語 22 證人譚幼玲之證述 譚幼玲證稱係兒子張肇其取其證件及相片申辦護照事實 23 證人張添爀之證述 (1)張添爀為年樺旅行社負責人 (2)彭馨慧、施家豪、譚幼玲、張肇羽、張佑菁、郭耀文之護照及土耳其簽證係郭耀智代辦之事實 (3)陳春福、董生美、范芯語、顏業相與徐淑珍之土耳其護照由郭耀智代辦之事實 24 證人陳雨遙之證述 陳雨遙證稱護照係被男友鄭業揚拿走,伊不知情等語 25 證人李玉娟之證述 (1)李玉娟為永慶旅行社員工 (2)陳德明之護照係由郭耀智持件前來旅行社辦理 26 被告邱安睦等人(如附表一清單)護照申請書正、影本 被告邱安睦等人申辦護照,然現今護照均不知去向之事實 27 大眾/年樺旅行社委辦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收據正、影本 郭耀智委由大眾/年樺旅行社申辦劉吉發等15人之土耳其及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28 土耳其、巴拉圭簽證簽證申請書正本 邱安睦等人(詳如附表二)辦理土耳其、巴拉圭簽證之事實 29 在被告郭耀智住處扣得載有大陸地區地址1張 郭耀智受邱安睦指示將護照寄往大陸地區之事實 二、按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之罪,所規定之「以供他人冒名使 用」,係就動機目的所規定之主觀意思要件,凡將護照交付 他人或謊報遺失,其目的在供他人冒名使用者,即成立該罪 ,不以果已冒名使用為必要。原判決謂除已將護照交付他人 ,或謊報護照遺失外,尚須所交付之護照確有遭人冒用之事 實,始足當之,並以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之護照有遭 冒用為由,遽認被告等所為,不成立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 之罪,其適用法則顯有未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0 號裁判著有明文。 三、是核被告王勝發等98人所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 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嫌。被告徐炳清5 次交付( 寄送)護照與人蛇集團之犯行,每次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郭耀智與邱安睦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自應就二人各分3次交付(合計6次)護照與人 蛇集團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而該6 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亦應分論併罰。如犯罪事實欄一所列被告徐鎮西 等人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 偉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護照條例第24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核發護照時間 有無辦理簽證暨簽證核發日期 收購護照之人(包含前往旅行社送件取件之人) 備註 1 王勝發 100年5月26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27日) 徐文里 由劉志龍交付徐文里該人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2 徐鎮西 100年4月25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文里 3 莫雲昌 100年4月25日 無 徐文里 4 江欣宜 100年5月26日(同編號1)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27日) 徐文里 由劉志龍交付徐文里該人申辦證件及相片 5 張淑珍 99年1月21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張淑芬、徐振傑、徐宗騰 張淑珍為張淑芬胞姐,由張淑芬與徐振傑遊說交付申辦證件及相片,並由徐宗騰支付8,000元之代價 6 林隆添 100年6月30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10月14日) 張淑芬 7 徐志青 100年5月2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3日) 徐炳清 由林盈富將徐志青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輾轉交付至徐炳清,由徐炳清申辦巴拉圭簽證 8 吳佳德 100年4月8日 無 徐宗騰 吳佳德委由林盈富申辦護照,該核發之護照由林國盛取回交付徐宗騰 9 廖朝傳 100年4月11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宗騰 核發之護照由林國盛取回交付徐宗騰 10 謝銘森 100年4月14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宗騰 謝銘森委由吳佳德辦理護照,該核發之護照由林國盛取回交付徐宗騰 11 林世國 100年3月11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3日) 徐振傑、張淑芬 12 風玉英 93年11月2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99年10月29日) 風玉英 13 邱孔源 100年1月13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2月22日) 風玉英 14 江文雲 100年7月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10月14日) 徐文里 由邱勝春轉交徐文里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15 江德水 100年4月1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5日) 徐文里、風玉英 (1)將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證件交付徐文里 (2)同時將兒子江文雄之證件及相片交付徐文里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16 徐相博 100年4月20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文里 17 黃秀鈴 100年4月6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5日) 徐文里 18 黃鑫光 100年4月6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5日) 徐文里 19 江碧玉 100年4月25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文里 20 張曉丹 100年5月11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27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6月7日) 徐振傑、張淑芬 為張淑芬堂妹 21 徐明雄 100年5月17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31日) 徐文里 22 劉鑫祥 100年5月17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31日) 徐文里 23 吳昌達 100年4月21日 無 徐振傑、張淑芬 24 吳明龍 100年5月2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3日) 徐炳清 由林盈富將吳明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輾轉交付至徐炳清,由徐炳清申辦巴拉圭簽證 25 吳清良 100年4月21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振傑、張淑芬 26 張淑芬 100年4月8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5日) 徐振傑、張淑芬 27 黃玉琴 100年5月12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31日) 徐振傑 28 劉燕輝 100年5月18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27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6月7日) 徐振傑、張淑芬 29 謝其明 100年4月21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振傑、張淑芬 30 王浩宇 100年4月26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3日) 徐振傑 31 江耀豐 100年4月21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振傑、張淑芬 32 林筱玲 100年5月3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13日) 張淑芬 33 邱芝律 100年5月12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6月7日) 張淑芬 34 蕭秀美 100年4月8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5日) 張淑芬 35 龍思嘉 100年5月18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27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6月7日) 徐振傑 36 張雨菁 100年6月14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10月14日) 徐振傑、張淑芬 37 曾建偉 100年6月23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10月14日) 徐振傑、張淑芬 38 張金祥 100年4月28日 有辦理土耳其(100年5月13日)與巴拉圭之簽證(100年5月11日) 徐文里 39 梁惠菁 100年2月17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2月23日) 風玉英 40 劉燕樑 100年3月3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3日) 風玉英 由梁惠菁轉交風玉英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41 徐文里 92年9月23日 無 徐文里 42 廖文魁 100年1月25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2月22日) 徐宗騰 43 陳秀雲 100年3月11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3日) 徐振傑、張淑芬 44 林國盛 100年1月24日 有辦理土耳其與巴拉圭(100年2月23日)之簽證 徐宗騰、徐振傑、張淑芬 45 黃鳳玉 100年1月24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2月23日) 徐宗騰、徐振傑、張淑芬 46 楊美玲 100年4月8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5日) 徐宗騰、徐振傑 47 徐炳清 95年6月2日 無 徐炳清 48 李煥梅 100年5月11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6月7日) 徐文里 49 陳春珍 100年1月25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2月22日) 徐宗騰 50 劉振權 100年5月25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27日) 徐文里 51 劉巧珍 100年6月16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10月14日) 徐文里 由其父劉志龍轉交徐文里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52 邱源盛 100年5月13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5月31日) 徐文里 53 邱勝春 100年3月11日 有辦理巴拉圭簽證(100年4月1日) 徐文里 54 謝水生 100年6月20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10月14日) 徐振傑 55 鍾志偉 100年4月15日 無 徐文里 56 鍾鎮金 100年5月25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27日) 徐文里 由李錦城(已歿)轉交徐文里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57 陳采諭 100年5月24日 無 張淑芬 58 李盛基 100年3月23日 無 徐振傑 59 劉寶蓮 100年3月23日 無 徐振傑 60 林漢珩 100年5月19日 無 徐振傑 61 林盈富 未申辦護照 徐振傑 交付徐志青、吳明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護照與徐振傑 62 蕭玉嬌 100年7月4日 無 徐文里 63 邱大順 100年6月30日 無 徐文里 64 朱珈漪 100年6月30日 無 徐文里 由邱大順轉交徐文里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65 林月琴 100年3月23日 無 徐文里 66 劉志龍 100年6月16日 無 徐文里 另交付江欣宜、王勝發、陳黎馨與劉巧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67 陳黎馨 100年6月1日 無 徐文里 由劉志龍轉交申辦所需證件及相片 68 宋景洪 100年6月9日 無 徐文里 69 李慶釗 100年6月3日 無 徐文里 70 甲○○ 100年3月23日 無 徐文里 71 滕海萍 100年7月1日 無 張淑芬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核發護照時間 有無辦理簽證 收購護照之人(委任旅行社代辦之人) 備註 1 譚憲晃 100年3月2日 無 邱安睦 由陳雲龍交付邱安睦譚憲晃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2 譚憲晃 1003月2日年 無 邱安睦 由陳雲龍交付邱安睦譚憲晃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3 范芯語 100年6月3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15日) 邱安睦 由陳雲龍交付邱安睦范芯語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4 董生美 100年5月24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7日) 邱安睦 由陳雲龍交付邱安睦董生美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5 邱安睦 98年11月23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5月23日) 邱安睦 6 傅志彰 100年5月1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5月23日) 邱安睦 7 張肇羽 100年6月10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11日) 郭耀智 由其兄張肇其交付郭耀智張肇羽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8 彭馨慧 100年5月31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7日) 郭耀智 9 施家豪 100年6月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13日) 郭耀智 10 柯禹夆 100年6月1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8日) 邱安睦 11 徐淑珍 100年6月30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7月8日) 郭耀智 由其配偶陳德明交付郭耀智徐淑珍申辦護照所需證件及相片 12 陳德明 100年6月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17日) 郭耀智 13 傅駿翔 100年5月1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5月23日) 邱安睦 14 劉吉發 100年5月13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5月23日) 郭耀智 15 陳春福 100年7月11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7月19日) 郭耀智 16 吳君浩 100年7月21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8月8日) 郭耀智 17 鄭業揚 100年3月3日 無 郭耀智 鄭業揚交付自己與當時女友陳雨遙之護照與郭耀智 18 張佑菁 100年6月1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6月23日) 郭耀智 19 郭耀文 100年7月1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7月7日) 郭耀智 20 顏業相 100年6月27日 有辦理土耳其簽證(100年7月8日) 邱安睦 21 張肇其 100年6月10日 無 郭耀智 張肇其一併交付郭耀智張肇羽及其母譚幼玲申辦護照所需之證件與相片 22 李尚謙 100年10月25日 無 邱安睦 23 陳雲龍 93年8月6日 無 邱安睦 24 林明輝 100年3月25日 無 邱安睦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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