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德蘭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0 9,750元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 0.681%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0 204,250元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0.355%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 0.681%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合計 214,000元
TCEV-113-中原簡-68-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