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技術審查官

共找到 52 筆結果(第 1-10 筆)

民著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原 告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英高 訴訟代理人 陳光璞 翁林瑋律師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參 加 人 群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 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2025-03-24

IPCV-113-民著訴-65-20250324-1

民營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 告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 訴訟代理人 應宜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輔 佐 人 賴建彰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嘉煌 輔 佐 人 壽正亞 被 告 李忠哲 被 告 陳垟朢(原名:陳俊男) 被 告 吳翎翔 被 告 薛凱帆 被 告 林育賢 被 告 陳焜銘 被 告 陳世欣 被 告 郭嘉源 被 告 呂冠龍 被 告 田章明 被 告 吳國誌 被 告 朱書彥 被 告 許文豪 被 告 顏志航 被 告 張承鉌 被 告 賴榮辰 被 告 侯仁傑 被 告 吳承恩 被 告 王裕衡 上列二十一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妍律師 張晉榮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2025-03-11

IPCV-113-民營訴-8-20250311-2

民植上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植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王薏瑄律師 被 上訴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林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 吳韶淳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2025-03-11

IPCV-113-民植上易-1-20250311-1

行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星全安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心評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郭梵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 年3月9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2025-03-11

IPCA-113-行專訴-57-20250311-3

民著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ダイキンファインテック株式会社 DAIKIN FINETECH,LTD(原名:東邦化成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三杉嘉彥 訴訟代理人 殷玉龍律師 黃仁宜律師 張仲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翰台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友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2025-03-11

IPCV-112-民著上-14-20250311-3

民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技術探測股份有限公司 (Technoprobe S.P.A) 法定代理人 Roberto Alessandro Crippa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黃仁宜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建宏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律師 郁宗勳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被 告 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馬宏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康書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 查官於民國114年3月9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 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 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2025-03-11

IPCV-113-民專訴-25-20250311-2

行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哲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劉浩祺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伯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顏俊仁技術審查官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2025-03-11

IPCA-113-行專訴-59-20250311-3

刑營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旻修 邱智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張耕碩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4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案件執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 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 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2025-03-03

IPCM-113-刑營訴-13-20250303-1

民專上更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鑫翔皮件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志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宏皮件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昊亭 被 上訴 人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2025-02-20

IPCV-113-民專上更一-3-20250220-1

民營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林伯榮律師 鄭煜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本件新增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2025-02-17

IPCV-113-民營上-7-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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