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森然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
相 對 人 譽臨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琦雯
相 對 人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來通
相 對 人 江惠貞
冠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得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
出診斷證明書、協調會議記錄等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