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啓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
第192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0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
他命等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毒偵字第1928號被告徐啓雄
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
重)之吸食器1 組等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
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上開扣案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吸食器1
組,與其內沾染之上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PCDM-113-單禁沒-1224-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