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施皓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22
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7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施皓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
,僅記載「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TPSM-114-台上-35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