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佑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芊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TCEV-114-中補-81-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