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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佑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芊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06

TCEV-114-中補-81-20250106-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96號 原 告 陳佑寧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律師 被 告 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訴訟代理人 莊旻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 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 、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1月4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4-11-07

TCEV-113-中簡-3796-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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