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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佑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芊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