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EV-113-中簡-3796-202411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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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96號 原 告 陳佑寧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律師 被 告 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訴訟代理人 莊旻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1月4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