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曾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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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黃惠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4

TCDV-114-司促-6814-20250324-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童坤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1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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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童坤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零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1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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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熊世偉 劉付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新臺幣伍佰零伍萬伍仟伍佰 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佰陸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前(1)(2)(3)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13-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惠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資料釋明債務人為傅衍佾簽立之農業貸款契約之連帶 保證人。(因系爭借據僅記載「保證人」,亦未詳載保證 人是否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 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14-2025031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張立來 吳昭妹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 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1-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柯詹桂香 柯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376,76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97,500元,及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3-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余健民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88-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張立來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0-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廖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4,351,26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136,92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 息百分之5.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8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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