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朱亞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
字第12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經核其書狀所載之內容,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
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已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TPSV-113-台聲-972-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