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朱亞娣與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聲-972-20241009-2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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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朱亞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 字第120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提出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調閱投資人資料申請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書函、戶籍謄本、股東持股證明、其夫○○○之手寫文件、證明書、普發現金領取證明、郵政儲金匯兌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名片、里長○○○手寫證明、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捐款收據、電子式交易帳戶密碼掛失、補發暨終止使用申請書、第一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顧客資料查詢單、存摺封面、內頁、掛失國民身分證與臨時證明書申請紀錄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不予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衛生福利部書函、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與臨時證明書申請紀錄表、證券經紀商註銷開戶申請書、○○○個人資料列印等件,惟上開資料不足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