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李盈螢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語緹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336元(
計算式:請求金額33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1日
止之利息14,336元=344,3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
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3-桃補-800-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