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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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李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55-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250-2025031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李靝福 王欣怡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伍 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40,000元 ,到期日113年12月24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票-1374-20250218-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李靝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壹仟 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35,840元,付 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113年12月25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 外,其餘31,099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2-10

TPDV-114-司票-2819-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 債 權 人 鴻傑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吉 債 務 人 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8

TCDV-113-司促-38155-2025010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 債 權 人 鴻傑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錯誤)之商業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 人(正確)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具有客戶簽收之面額33900元之銷貨憑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30

TCDV-113-司促-3815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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