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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李靝福,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伍拾肆萬零柒佰參拾貳元,還有利息跟違約金,另外加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你對這個金額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天內跟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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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李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