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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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養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鄭○○ 楊○○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 關 係 人 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共同收養甲○○(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2025-03-28

KSYV-114-司養聲-61-20250328-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街 00巷0弄00號)於113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28

KSYV-114-司繼-1194-20250328-1

司家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兩造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 329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 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號裁定諭知抗告程序 費用由抗告人甲○○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9號裁定諭知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 告人甲○○負擔,並於民國112年9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 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預 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上開裁判結果 ,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相對人所繳納 之第二審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及第三審再抗告程序費用1,0 00元,依上開裁判結果,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26

KSYV-113-司家聲-34-20250326-1

司家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1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 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 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家暫字第143號及本院110年度家聲 抗字第117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90 ,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38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 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 第5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9號裁定聲請人全部 勝訴,並於民國112年9月28日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返還擔 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 第32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5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本院110年度家暫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本院110年度家聲 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38 7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 關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非訟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本 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 09號裁定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則聲請人上開假扣押所 保全之請求,其本案非訟聲請既獲全部勝訴裁定確定,聲請 人即可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 金,毋庸聲請法院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權利保 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26

KSYV-113-司家聲-30-20250326-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21

KSYV-114-司繼補-127-20250321-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14

KSYV-114-司繼補-107-2025031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街 00號)於113年12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14

KSYV-114-司繼-1073-20250314-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辛○○ 丁○○ 己○○ 乙○○○ 丙○○ 庚○○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甲○○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14

KSYV-114-司繼補-105-2025031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 00號)於113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14

KSYV-114-司繼-1201-2025031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王詩茹 王莉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應繼承人 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於聲請時尚非應繼承 人而未取得繼承權,即不得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 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有明文規定,是被繼 承人親等近者之子女輩若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輩)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即代位繼承之孫子女輩與子女輩同順序繼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區○○里0鄰○○○路000號3樓)於113年12月16日死亡,聲請 人己○○、乙○○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16日死亡,聲請人己○○、乙○○ 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 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 生前有子女甲○○、丁○○、丙○○、王進忠(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4年2月25日94年度亡字第5號判決宣告於92年12月26日死 亡,其代位繼承人為戊○○),除丁○○於本件聲請拋棄繼承外 ,甲○○、丙○○、戊○○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 棄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參酌前開 規定及說明,本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子女輩( 包括代位繼承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難謂次親等之孫子 女輩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己○○、乙○○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是本件聲請人己○○、乙○○之聲請,經核與法 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3-06

KSYV-114-司繼-72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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